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4、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公司刊登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12月15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06年12月13日-2006年12月15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12月6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号五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祝向军先生
    7、议案: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63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8,671,6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43%。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1,652,495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95%。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表决、通过委托董事会方式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63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7,019,17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8.2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9%。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含委托董事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3,05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4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
    (2)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4,62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816,12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7.7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详见公司于2006年1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1、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股) 弃权股数(股) 赞成比例(%)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 758,671,666 746,449,844 12,159,122 62,700 98.39
流通股股东 107,019,171 94,797,349 12,159,122 62,700 88.58
非流通股股东 651,652,495 651,652,495 0 0 100%
    2、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
1 中信证券-工行-CREDIT SUISSE (HONG KONG) LIMITED 7,661,270 网络 同意
2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 4,999,990 网络 同意
3 国际金融-中行-中金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500,000 网络 同意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69,129 网络 同意
5 天华证券投资基金 3,000,000 网络 同意
6 中银国际-中行-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 3,000,000 网络 同意
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 1,683,264 网络 同意
8 黄天星 1,505,708 网络 同意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366,978 网络 同意
10 吴胜群 1,257,154 网络 同意
    3、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次会议通过了该议案。
    五、律师见证情况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藩先生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