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 年12 月8 日,本公司收到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6)伍执字第163-3 号民事裁定书。
    二、就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本公司债务纠纷案,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06 年7 月3 日发出(2006)伍民督字第336 号支付令, 责令本公司向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支付欠款118584900.00 元。 因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欠本公司95139100.00 元债务,2006 年8 月8 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追加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为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对帐后发现: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欠本公司95139100.00 元债务,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欠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68206100.00 元债务,冲抵后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实欠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25118875.71 元债务。2006 年10 月13 日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南京苏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向本公司购买的宜市国用2001 字第180301025 号土地抵偿25118875.71 元债务。本公司欠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余下25976732.29 元债务,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同意中止执行。
    三、裁决情况:1、将登记在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地宗号为宜市国用2001 字第180301025 号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名下;2、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6)伍民督字第336 号支付令中止执行。
    四、本公司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