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据《中国证券报》引述权威人士透露,期货公司申请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相关资格标准初步明确。 根据即将出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期货公司申请成为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应当取得中证监核准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 期货公司取得业务资格且办理完毕营业执照和期货业务许可证变更的,金融期货交易所方可接纳其为结算会员。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全面结算业务资格和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和控股股东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从业经验在5年以上,任职时间在3年以上;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人等条件。 此外,申请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控股股东对外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申请日前12个季度末平均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2亿元。 申请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控股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对外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申请日前12个季度末平均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但控股股东净资产超过8亿元的期货公司,可豁免此项条件。(fa)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