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丹东曙光专用车有限责任 公司(下称“专用车公司”)日前收到的辽宁省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有关通 知文件精神,专用车公司仍属于福利企业,可以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增 值税由主管征收局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增值税的办法,每位 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为3.5万元;所得税实行税前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 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税前扣除;该政策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 施。
    专用车公司执行上述政策后,预计2006年将对增值税上缴额不产生影响,将 增加所得税上缴额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