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通信”或“公司”)董事
会于2006年12月14日发布了所谓“以正视听”的《董事会公告》(以下简称“公
告”),其中内容有多处涉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工”)及
航天科工将于2006年12月23日召集和主持的航天通信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为澄清事实,纠正航天通信董事会的错误认识
,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举行,特发表声明如下:
    一、2006年11月3日航天通信董事会秘书签字收到航天科工关于召开航天通
信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和相关提案,至2006年11月13日董事会没
有向航天科工作出书面反馈意见;
    二、2006年11月17日航天通信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等三名监事签字收到航
天科工关于召开航天通信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和相关提案;
    三、董事会对10%以上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作出书面反馈意见的
程序(《公司章程》第48条第一款),和召集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程序(《
公司章程》第54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程序,不能互相替代;
    四、航天通信董事会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却将本可以在2006年11月25日前召
开的股东大会拖延至200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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