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鹏)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根据《通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即为申报所得数额,如果盈亏相抵为负数的,则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这意味着,纳税人并不能因为在股市亏了就用亏损额来拉低自己需要申报的总收入。
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内符合条件的个人须自己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为了让相关个人和税务部门进一步了解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通知》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对于股票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即为申报所得数额,如果盈亏相抵为负数的,则此项所得按“零”填写。举例来说,如果张先生2006年在股市赚了5万元,其他需要申报的收入为10万元,那么其年所得为15万元(5万+10万),根据规定就要自行申报个税;如果张先生其他需要申报的收入为6万元,那么其年所得为11万元(5万+6万),根据规定无须自行申报个税。相反,如果张先生2006年在股市亏损了5万元,其他需要申报的收入为13万元,那么其年所得按13万元计算(0+13万),须自行申报个税;但如果张先生其他需要申报的收入为6万元,那么其年所得按6万元计算(0+6万),无须自行申报个税。
此外,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要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也就是说这种跨年收入,将被计算到取得这笔收入的当年。举例来说,2006年孙先生与他人签订出租房屋3年的合同,一次性拿到了租金6万元,这6万元就全部视为2006年度的所得。与此相类似,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通知》特别强调,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而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京华时报》 (2006-12-20 第002版)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