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19日两天,佛山中院继续就顾雏军等人涉嫌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罪进行了质证。辩方及顾雏军反复强调的毕马威报告和扬州项目4000万元款项的性质或成案件的关键,并多方举证对所指控罪名予以否认。
毕马威报告起何作用
18日上午,庭审继续就顾雏军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了质证。 在质证过程中,辩方律师及顾雏军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毕马威为科龙所做的2005年年度报告,作为本案的证据。
当天出庭作证的刘从梦也表示,自己见过毕马威报告的原文,但由于不管财务也不懂财务,故该报告能起什么作用自己不知道。
顾雏军则表示,毕马威报告能够充分地反映科龙与格林柯尔之间的所有经营活动,通过该审计报告,能够说清楚到底是谁欠了谁的钱。
对此,法院认为,辩方认为毕马威报告这一证据重要,可以让律师自己去调取。
辩方及顾雏军均指出,律师自行去调取该项证据很艰难,控方去调取应该很方便。
扬州4000万款项具争议
在18日上午的庭审中,就天职提供的鉴定报告所指“顾雏军等职务侵占罪”成立的一项证据进行了质证。
据悉,天职所指职务侵占事实成立的重要环节是,由扬州科龙以征地款名义划到扬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科账户的4000万元,跟扬州市政府后来奖励给扬州格林柯尔的款项是同一款项。
据此,辩方律师问,鉴定人是如何判定两笔4000万元款项的同一性?财政局的账户上本来就有大量资金,而格林柯尔当天也有一批大额资金进出,你们是如何认定?认定顾雏军等人占有该笔资金的依据又是什么?鉴定人的回答是,依据相关证人的笔录,进而作出的专业判断。
辩方律师李贵方表示,之前由扬州科龙划到扬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科账户的4000万元是“超大型冰箱”项目的征地款,而这笔款现在被控方认定为此前“普通冰箱项目”征地的“补偿款”,并据此得出顾雏军涉嫌职务侵占罪,而事实上,关于此前“普通冰箱项目”征地补偿款的欠款已由政府出资进行了补交,由此可见控方提供的证言是不真实的。
辩方否认挪用资金罪
18日下午的庭审则对指控的最后一项罪名———涉嫌挪用资金罪进行了质证。针对指控,辩方律师在质证意见中表示,由控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混乱不堪,多项指控出现错误。
在进行质证时,辩方律师表示,顾雏军向佛山法院提交了顾的第三封举报信中提到,依据科龙董事会的2006年1月20日的毕马威报告之公告和该公司2006年8月11日公告的年报,明确得到了就科龙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直接资金往来而言,是科龙系公司至少占用了格林柯尔系公司3.9亿元人民币。
顾雏军的辩护律师认为,不仅顾雏军,就连张宏、曾俊洪,也绝对没有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动,不管是正常的资金往来,还是毕马威报告所说的不正常资金往来,都是法人之间的正常行为,从来没有用过个人的名义和经过个人账户,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里只存在公司间的资金借用,而绝对没有挪用资金的行为,当然更没有挪用资金之罪名。
科龙是否欠了格林柯尔的钱?
19日,佛山中院继续就顾雏军等人涉嫌挪用资金罪进行质证。
就控方提到的2005年初科龙高层召开了一个会议并最终还达成了挪用资金的相关意见这一问题,刘从梦表示,此次会议并没有开成。
顾雏军也发表质证意见表示,没有开过控方所说的会议。
辩方律师及顾雏军还向刘从梦询问到一笔“被挪用资金”的账单问题。由于刘从梦在一笔数额为2.5亿元的账单上留有签字,故辩方律师表示,刘应负有责任。
顾雏军也表示,这一账单所涉及的资金流动,刘从梦是知情的。刘从梦表示,这些账单是财务提供过来的,自己只是按照程序在上面签字,具体用途不知情。
在当天的庭审中,顾雏军再次提到毕马威报告对于控方所提及的涉嫌挪用资金罪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希望法院予以调取。顾还表示,这份报告能够真实地反映科龙系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资金流动的真实状况。实际上,不是格林柯尔欠科龙的钱,而是科龙欠了格林柯尔的钱,因而不存在挪用科龙资金的问题。
在质证过程中,法院表示已经注意到了毕马威报告,了解了被告及辩护律师的基本观点。
之后,天职鉴定人出庭,就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辩方律师李贵方表示,鉴定人所提供的5份关于“挪用资金”问题的鉴定报告,根本没有鉴定人的工作体现,完全是照抄之前所做的鉴定报告,而由于之前的鉴定报告是无效的,故现在的报告也是无效的。李贵方还提出了另一质疑报告无效的理由是,天职所做的“挪用资金的鉴定”属于超范围鉴定。
而鉴定人在接受质证时的回答,辩方及被告都不满意。法庭也表示,鉴定人对被告及辩护人的一些提问不注意听或听不明白,或者答非所问。法院要求鉴定人对所提问题要耐心,并明确回答。
19日下午的庭审继续就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至下午5点左右,应所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申请和要求,法院允许各辩护律师针对之前质证过程中控方提供的证据,发表综合质证意见。该过程长达3个半小时,当天的庭审直到晚上8点半才告休庭。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