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对“股票转让所得”等六项所得的计算口径进一步予以统一。明年1月至3月,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对这项所得进行申报。这或许意味着,炒股所得在已缴纳了印花税的前提下,有可能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规定的出台,或许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使其达到更合理、更均衡的状况。但如果操作不当,有可能适得其反。12万元年所得针对个人来说,也许算高,但对于一个三口之家来说,却未必是高。试问中国的小股民们,有多少是拿家庭收入但以个人名义投入在股市?两个或几个人的账算在一个人头上,普通平民也可能成为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富人”。然而,这样的申报乃至很可能紧跟而来的缴税,能称之为公平吗?
当然,以个人为所得税的计征单位在我国由来已久。据说国家税务总局也承认,在个人所得税上采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较之“个人申报”更趋公平与合理。之所以仍要弃“最优”而选“次优”,是因为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能力上,还未强大到能够掌握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家庭申报”如若实施,可能产生巨大的征管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这又会带来新的分配不公。从税务机关的视角来看,这自然是推行个人申报的重要理由。但从公众的角度看来,税务机关既然知道征管能力有欠缺,为什么不努力去提高,而要把征管能力上的缺陷转嫁给纳税人来承担?
以个人而不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并非仅仅是个税。前不久,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就表示,为扭转当前住宅建设和消费中的“贪大求阔”现象,有关部门将通过保有环节征税等多项税收、金融和土地政策等,提高大户型住宅的购买使用成本。而建设部所谓的“大户型”,指的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当然,小夫妻俩若能住上90平方米的房子,也许算得上“贪大求阔”,但三代同堂的五口之家,住着一个90平方米,如何算得上“贪大”,又如何能称之为“求阔”?据称,建设部和税务总局正是想通过保有环节征税等措施,让大户型“买得起、用不起”。这样的政策若是推行开来,一个住90平方米的五口之家能想到的最简便的合法避税方法,也就只能是——“分居”。
我们的一些部门似乎已习惯了用“征税”或“收费”来实现社会调控。一项设计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能够在二次分配中实现社会和谐,一项不科学或缺乏正当性的税收却很可能带来不良后果。
拿个税与大户型保有税为例,一个导致家庭分居而避税的制度,肯定不是一个好制度。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并不妨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已是国人耳熟能详的道理。家庭既关乎每一个人的幸福,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尤其是在我们这个社会保障体系还十分脆弱的时代里,家庭事实上分担了本应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正是这些社会的常态,解决了大量失业可能带来的动荡,以及老龄化社会国家不堪重负的养老问题。
而有些税收制度却与维系着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的家庭相矛盾,尽管那可能会给部门带来利益,也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管理,但面对我们所要付出的社会代价,是不值得的。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