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在全市推广以来,“居家养老”模式又有了新政策。即将出台的《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四类老人被纳入政府出资为其购买服务的范围。
昨日,北京市老龄委和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在九华山庄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讨会。 会上披露,本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即将定稿出台。
该意见实施后,四类老年人将享受政府出资购买的服务。
据市老龄委的数据显示,2005年底,北京市老年人口224.3万,占总人口的14.6%.预计到201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到250万人,占总人口的15.2%.
四类老年人
1、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城乡低保老人;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而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80%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
3、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市级以上劳模和归国华侨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
4、除上述人员之外的80至89周岁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独居老人,90至99周岁的独居老人,100周岁以上的老人。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