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450家招聘单位展台前汹涌的人潮,另一边,清华、北大等四所高校设立的“消除就业歧视”公益服务站同样引来大量关注。这是日前发生在北京冬季人才招聘会上的真实一幕。 “要求北京户口,男,35岁以下,本科以上,党员优先。 附:不招四川人。”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以一个招聘广告作为例子来讲解就业中的歧视。“几乎每句话都带歧视,这就是中国目前就业歧视的现状。” 就业歧视比比皆是 《北京晨报》发表文章称,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除了这四个因素,近年来,一些新的就业歧视涌现出来:身体/健康歧视、户籍歧视,甚至应聘者的血型、姓名也能成为被拒绝的理由。有些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仅因为员工体检结果中的某个单项指标不达标,就将其拒之门外,使许多有条件的就业者失去了更多的工作机会。此外,身高、体型、容貌、视力等先天身体条件也越来越频繁地成为了就业参考因素。此前湖南公务员体检中“女性双乳对称”的规定被废除,让人们惊叹:这样的规定竟然曾经存在过! 《瞭望东方周刊》援引某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的研究结果称,就业歧视现象严重存在。在有关就业歧视的调查问卷中,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8%;一年前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一个节目中显示,有74%的大学生求职时遭遇过就业歧视,73%的人选择忍气吞声。即使是在国家机关中,这种现象也相当严重。“比如在公务员晋升提拔中,多少岁可以提哪一级等等,这是一个很严重的歧视,但还没有引起社会的重视。”蔡定剑表示。 《人民日报》援引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的话说,在目前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如身高、相貌等等,就业歧视正在愈演愈烈,不立法明令禁止便会损害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进而带来更为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 任其蔓延遗祸无穷 新华网发表文章指出,就业歧视产生出一系列社会危害。首先,求职者因为年龄、相貌、身高甚至民族原因被拒之门外,对其心理上造成的损伤是无法愈合的,他很可能对社会形成一种偏激的不满情绪;其次,就业歧视还会导致一些求职者的畸形心态。如一些大学毕业生不惜花费重金整容,以为这样就可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此外,学历歧视、户口歧视给了造假证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制造、贩卖假证件活动猖獗。 《燕赵都市报》发表文章指出,如今社会上呈现奇特而矛盾的价值观。一方面,随着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形势的加剧,“读书无用论”重新抬头。另一方面,千军万马挤高考独木桥的局面没有改变,中央倡导、企业急需的职高、技校招生依然是老大难。究其内在根源,是在目前缺乏“反就业歧视法”等制度规范的情形下,资方滥用“需求权力”所致。由此造成的人才浪费、人才结构失衡等苦果,阻碍了中国建设良性的梯形人才供应模式,造成“中间层人才(即技术人才)”的断层,使得“世界制造中心”的远景规划有成为空中楼阁之嫌。 《新民晚报》发表文章指出,就业歧视违反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原则。公平就业权是一项获得绝大多数文明国家认同的基本人权,各种各样就业歧视文字,如“身高1米65以上,35岁以下,仅限男士”等歧视性规定竟然公开见诸报端,是对法律原则的公然践踏。很大程度上,就业歧视破坏了社会和谐。 标本兼治并非易事 《市场报》发表文章指出,就业歧视之所以泛滥成灾,其根源就在于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具体法规,招聘单位大多具有招聘强势,从而有了随意抬高门槛的机会。曾见诸报端的招电梯工也要大学本科学历就是招聘强权的典型事例,也是招聘单位缺少职位分析、没有科学人力资源架构的体现。在成熟的市场条件下,用人单位设定一定的招聘条件本无可厚非,但必须是基于该职位实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经营业务所必须的条件。我们不反对企业有招聘的硬条件,但必须严格禁止招聘强权下的就业歧视。这是确保就业公平的前提。 《山西商报》发表文章指出,从立法上铲除就业歧视,已是中国的当务之急。应在《宪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内容,并制定独立的《反就业歧视法》。从司法层面上应建立相应机构,如“公平就业委员会”,以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合法权益的实现。平等就业委员会将承担以下职责:对就业歧视作出认定,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等,并可为受害人准备起诉书,代表参加诉讼。 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基本的人权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这样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又何言法制中国、中国法制? 《中国经济时报》发表文章指出,尽管在正常人看来,许多就业歧视的借口毫无理由,甚至非常荒谬。但是,当这些荒谬的事件成为在社会上不断发生的普遍事件时,对于就业歧视现象,我们当然就不应仅仅局限于道义的声讨,还要看就业歧视之所以存在的现实基础,以及当下是否具备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现实路径。 从现实来看,对反就业歧视宣传最力的是高校,然而,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无权亦无势的大学师生们究竟能否实现其诉求则令人怀疑。只要就业压力还在,即便反就业歧视的法规和制度健全,我们也不能排除隐性的歧视仍然会继续存在之可能。因此,对于人大和政府来说,除了为反就业歧视立法建章,同步制定《促进就业法》和出台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和企业多雇佣员工的减税政策等是更加重要的事情。这当然需要国家财政为解决就业问题开道。如此,我们方能摆脱“血汗工厂”式的恶性就业增长方式,也才能更大程度地实现就业的和谐。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