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各类航空公司通过促销手段开展营销竞争,应该是打破垄断之后的顺理成章之举。否则引进民营航空公司、打破民航市场垄断也就失去了实质性意义
春秋航空济南营业部被济南市物价局处以15万元行政处罚,原因是他们以低于政府指导价销售济南至上海的机票。 在11月30日至12月10日“上海—济南—上海”航班上,该公司为促销推出一元机票。 春秋航空推出一元机票,很大程度上与该航班时间定在晚上11时20分有关。由于飞机起飞时间过晚,给乘客造成不便,因而航班乘坐率较低,造成运力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形下,春秋航空推出包括一元票价在内的特低票价,有利于吸引客源、提高航班的乘坐率,因而也有利于运力资源的节约。这与国家与社会倡导的节约理念相符合,这种厉行节约的做法理应得到包括政府部门在内各界的肯定才是。 另外还须看到,春秋航空并非对所有机票都实行一元票价,所谓一元机票只是针对特定航线特定情形推出的一种促销策略,而这样一种促销手段与商场对部分滞销商品的降价促销行为并无本质的不同。既然商场的降价促销手段不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运力过剩航班的部分剩余座位低价售票,自然也不属于物价部门的处罚范围。促销手段一般只有涉嫌欺诈消费者才应被制止,而春秋航空的一元机票显然不具有这样的性质,因而对其实施处罚难以让人信服。 降价促销手法其实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正常竞争行为。既然民航市场打破垄断已成共识,既然春秋航空等民营公司的进入意味着民航垄断的破冰,那么允许各类航空公司通过促销手段开展营销竞争,也就应该是打破垄断之后的顺理成章之举。否则引进民营航空公司、打破民航市场垄断也就失去了实质性意义。那只能表明民航市场的实质性垄断格局尚未真正破除。 之所以需要在各领域内破除垄断,一是因为只有竞争才能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实现资源最大限度的节约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另外就是唯有竞争才能给消费者以实惠,消费者的受惠程度与市场竞争程度成正比。也就是说,消费者得到实惠是打破垄断的主要动因,同时也是检验市场竞争程度的试金石。从这个意义上说,一种营销行为只要能让消费者得到实惠,通常可以判定为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就应当被允许乃至受到鼓励。既然消费者是春秋航空公司推出的一元机票促销活动的最大受益者,这样一种促销行为符合消费者的利益,那么也就可以得出结论说,这种行为是符合市场经济正常竞争之要义的,所以不应当对其予以处罚。 建设市场经济是我们坚定不移的目标,也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及民众福祉之所系,政府部门就不应死抱着垄断思维不放,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应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背道而驰,应当以市场经济的要求作为衡量自身工作的主要参照系之一,否则只会有碍于市场经济体系在我们国家的建成,自然也会有碍于我们发展目标的最终实现。 所以,政府部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竞争行为应当容忍乃至鼓励,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将破除垄断及变相的垄断行为作为自己的主要使命,而不应像处罚一元机票这样逆市场经济潮流而为。同时,随着各个领域垄断的逐步被破除,对于像“航空公司在民航总局规定的基准票价基础上,最低不能低于4.5折”这样一些具有部门利益保护色彩的规定、规章都应予以及时的修订,以使之与市场竞争已经形成的新格局相适应,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接近,以破除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部门利益与滞后的法规、规章障碍,最终使市场经济在我国各个领域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