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12月18日联合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的2007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05元调整为0.1元,桑拿、洗车等特殊行业用水每立方米由0.1元调整为1.5元,自备井用水由每立方米0.1元调整为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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