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6年12月17日,为探讨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总结大庆联谊案理论和实践经验,也为正在研究制订的证券法司法解释提供法律建议,司法界、法学界、证券界、律师界有关人士、“大庆联谊案”的审判、执行法官、代理律师和投资者代表共聚一堂,在北京举办研讨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主持会议,他指出:大庆联谊案,在中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设历程中,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大庆联谊案承前启后 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亟待建立
所谓承前,五年前,法院以没有因果关系为驳回此案的起诉。为此2001年6月1号,郭锋组织五名专家举行了关于启动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的小型座谈会,并列举了法院应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五条理由:
第一:法院的审判应当与证券市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相适应,有责任受理新兴的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法院加强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法院受理和审理这种案件,程序上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四,通过个案件立案和审理,有利于及时总结经验,并出台证券法的司法解释。
第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报告提交后受到最高法院的重视,同时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大力支持,因此大庆联谊案的判决和执行才得以顺利推动。郭锋表示:五年前,我们在香格里拉开会的时候,还想不到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何时才能建立,今天,大庆联谊案已画上圆满的句号,我们似乎也看到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建立的曙光。
所谓启后,如何深入推进和构建证券市场系统性民事赔偿制度,应该作为理论界,商法学会的下一步重要任务,包括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案件的相关制度建设。除了学界的重视以外,司法机关,包括最高法院现在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证券法的司法解释也在加紧研究。郭锋表示,目前正在承担最高法院委托的证券侵权纠纷的课题,并将在元旦期间向证监会提交征求意见,证监会将重点研究操控股价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设。
关于共同诉讼的理论研究
关于大庆联谊案,最典型的理论共性:
一、关于证券欺诈行为的定性,学界已经公认证券欺诈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郭锋指出,在大庆联谊的民事判决书和司法解释里,已把它作为特殊侵权定性。这是一个共性。
二、关于认定和计算损失的问题,大庆联谊这个案子的判决书很好的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计算损失的原则和方式体现在判决书里,投资者的赔偿也按这个原则计算。这种方式和原则符合国情。此外,我们是要求一个差价损失,以及差价损失部分的佣金损失和税收,交的税,佣金和税收的损失,然后就是这三部分损失的利息损失,损失的计算应该说是比较实事求是,既没有按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也没有用真实价值作为赔偿的基础,一个简单的差价损失,让投资者得到他应该得到的赔偿,也没有给被告加一个额外的负担,这个原则各地法院审理案子都可以参照。
三、最后的90天的问题,各地提出来90天那个东西存在一定的弊端,就是说它的计算期限,不是90天,是100%,以100%那个来计算他们认为有一些问题,如果按照时间段反而好一些,就是按90天、60天比较好,这是法院的一个反映。具体问题可以进一步的完善。
四、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司法解释和理念上的最大贡献就在于我们解决了证券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因果关系问题,而且我们这个因果关系,比美国解决得还好,而且我们还走在美国的前面,只要有虚假陈述的行为,投资者差价损失基本上就可以推定了,按照欺诈市场理论引申出来的一个客观的推论,这样就大大的减轻了举证责任的负担,只要有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判决你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基本上就可以清算。
五、关于被告的抗辩问题,这是很多法官法院也提出来了,怎么认定这些争议。
六、关于共同诉讼的问题,司法界认为共同诉讼这个形式比较好,既有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法院审理起来也能够节省司法资源,方便诉讼当事人,且大庆联谊案也为共同诉讼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这个问题,现在应该说有两种倾向一是这种案件审理,并没有完全按照民事诉讼法来走,他把它分成十多、二十组,本来就80几个人,他要分成五组,有的分组有一定的道理,根据侵权行为人,或者虚假信息披露不同的来分,但是有的也没有道理,既然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的事实,完全可以作为一个案子来审,法院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担心,形成一个规模以后,会不会引起更多的社会上的负面影响,这还是法官心目当中或者领导心目中有这样一个考虑,这还是完全可以消除的,我们提出一个观点是集团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是一种稳定社会的机制,它不是一种破坏社会的机制,它可以稳定。
第二种经验,现在一直在探讨,是否要照搬美国的集团诉讼?郭锋表示,完全照搬美国集团诉讼在我们现阶段来说可能还不是太成熟,没有明确主张要加入这个诉讼的原告,你把他放进来,他还不一定同意,说你收费低了,还得从诉讼公司各方面负担来讲,还有整个诉讼制度,我们法律依据里面也没有,集团诉讼可能是下一步市场成熟的发展方向,目前还是搞共同诉讼比较好。 (责任编辑: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