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就《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保资投资海外股票渠道拓宽
【本报讯】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中国保监会昨日在其网站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该《办法》,保险机构境外投资渠道将拓展至境外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但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中资保险机构迈向海外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中资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也将大大拓宽。
在此之前,保险机构只能投资中国企业在海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境外市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此次《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截至日期为2007年1月10日。
可投资纽约等市场股票
《办法》共分9章58条,分别明确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所涉及的资格条件、申报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主要问题。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投资下列品种或者工具:(一)货币市场产品: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二)固定收益产品: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三)权益类产品: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中证投资张志民指出,在此之前,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自有外汇资金,投资中国企业在海外发行的股票。而今年出台的QDII政策也只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中资保险公司将获准投资香港、伦敦、纽约等成熟金融市场上的股票,这是《办法》较原来规定的重要补充,同时也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大突破。
《办法》亦注重风险控制
张志民指出,一方面,《办法》拓宽了保险资金海外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管理层对保险资金海外投资的风险监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在投资管理上,《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成熟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且信用评级在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这就意味着,类似我国周边一些不够成熟的资本市场(如东南亚国家的新兴股市等)会被摒弃出中资保险公司可投资范围,这可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中资保险公司遭遇到新兴股市大起大落的风险。此外,在投资额度限制上,《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
此外,根据《办法》,保险机构可以授权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规避投资风险,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保险公司预期收益空间增大
张志民表示,按照以前规定,中资保险机构只能投资中国企业在海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境外市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总体来说,由于其可选择的投资范围、投资产品相对有限,自然也就限制了其海外投资的收益空间。现在,《办法》将其投资范围拓宽到海外成熟市场的股票、股票型基金,由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本身可能带来更高的超额收益(当然风险也更高),因此,如果中资保险机构能够培养出自己的或者外聘高水准的投资人才,并且在风险控制上也能做得不错的话,其海外投资的预期收益很可能因此水涨船高。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