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和君创业总裁李肃致信立法机构,呼吁赦免“民企原罪”。
李肃称,目前有一股揭发检举企业家“原罪”的风潮,检察机关收到的大批检举信,多是和某些企业早期创业时的违规操作有关,这些企业家不关心企业扩张,反而在担心自己的“安全问题”。 民企原罪问题的界定,已是当务之急。
民企既有“原罪”也有“原功”
主持人:最近,一些民营企业家的日子很不好过。“资本高手”顾雏军、张海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刚刚并购了永乐的黄光裕突然遭遇“房贷门”。民企原罪问题被重新讨论起来,究竟应该怎样判定原罪?
李肃:原罪与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犯罪直接危害社会,原罪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性和必然性的经济违规现象。在我国,改革历史进程中先后产生了多种民企原罪,必须以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寻求不同的解决之道。
第一种原罪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起步期,民营企业的违纪违规较多集中于对旧体制的“边缘突破”,是一种“改革性的探索原罪”。
第二种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深化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规违法更多地表现为地方经济发展中的“跟随违法”,是一种“发展性的被动原罪”。
目前,原罪之争的焦点是民企第一桶金中的权钱交易。我认为,从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向市场主导的资源配置转型中,腐败的最大根源,在于权力包办经济,由此产生社会经济实体对权力的“配合”与“供养”。因此,权钱交易的主导方不是民营企业家,而是官员,“反腐”不应该等同于“反富”。
赵晓:在中国,除了中关村的“知本家”和江浙草根企业家好一些,其他民营企业家都存在着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有这样那样的原罪问题。据有关媒体报道,柳传志自己承认在早期走私过产品,而刘永好也承认早期卖过劣质饲料。这些中国顶尖的企业家尚且如此,所以可以说在那段时期,民企的原罪问题带有普遍性。我们不能回避它,而要重视它、解决它。
杨帆:民企原罪不是“赦免”的问题,而是“赎罪”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比较简单,就是对那些有原罪的民营企业家实行财产实名登记制度,说明财产来源,如果说不清楚,就向社会做善事,捐赠一部分;另一方面,国家要对这些人实行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等财富再分配政策。
主持人:俄罗斯在经济转型中出现过的问题富豪现象,对中国有没有启示意义?
黄苇町:俄罗斯与中国不一样,前者是采用激进的休克治疗,整个社会出现了动荡,大批国有资产被私有化,在此激烈的转型过程出现了许多富翁。由于当时整个社会和经济出现了混乱,所以俄罗斯社会和当局并没有追究。 而在中国,实行的是渐进式的改革。所以俄罗斯与中国具体情况不一样,不能简单地类比。
应该“反腐”而不是“反富”
主持人:既然民企原罪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该如何化解?
杨帆:“原罪”是个伪命题,要搞清楚是谁提出来的。我们在谈论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政治话题。原罪是一个欧洲的基督教话题,认为所有人都有原罪(宗教和道德上的罪),所以要赦免。对于中国民营企业来说,不是赦免的问题,而是赎罪的问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赎罪,要多做善事。
所以,我的基本观点是要依法处理,不能因为是首富,或者是大企业家,就不依法办事了。事实上,这些企业家都是因为犯罪被抓的,所谓原罪只是在替他们开脱。
黄苇町: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我觉得应该区别对待,淡化处理,不要再过分渲染民企原罪。
一是坚持依法治国,对那些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不能因为是民企“原罪”就不追究了,因为有些私营企业主的行为确实是违法犯罪了。如果违法不处理,那不是鼓励更多的民企违法行为吗?这与我国法治精神不符合。
二是要区别对待,重视现在的表现。我们现在能大规模追究历史老账吗?这需要慎重考虑。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国民营企业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税收和就业贡献几乎占了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因而对于带有普遍性的原罪而不是违法的行为,我们应该低调淡化处理。
三是更要着眼未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化,民企管理的规范化,未来的民企不可能再出现大规模的原罪行为。民企在科技创新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我们解决的重心是引导民企在经济和社会事务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是无限制地追究旧账。
赵晓:目前的讨论多比较关注个案,其实民企原罪已经超出个体范筹,而上升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因此讨论和解决民企原罪的关键,是要对经济转型中的制度和环境设计作一个科学评估,并改善它。这才是关乎中国社会经济转型和发展进程的重点。
民企原罪给私营企业家提出了一个社会责任和财富品质的新课题。作为富人,在改革进程中受益最多,应该更多地回馈社会。这其中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规范财富的收入来源;其次是如何支配和使用财富。
仇富情绪加剧原罪争论?
主持人:有观点认为“仇富心理”加深了人们对民企原罪的关注。
杨帆:我不认为依法处理了几个富豪,就是一种仇富心理。实际上,目前惩治腐败、权钱交易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依法处理违法行为,阻力尚且如此之大,说明反腐的难度更大。
李肃:2003年修宪,提出保护私有财产,2005年两会提出“非公三十六条”,2006年统战部又提出社会新阶层。从政策和法律上,民营企业的地位和意义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但是在具体的政策执行环节上,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还是比较恶劣,这种反差体现了一种仇富的情绪化思潮。
我建议:首先,要鼓励和支持并非真正犯罪的“改革性探索原罪”,通过法院的判例立法,解决改革实践与立法滞后的矛盾。其次,要历史地看待民企的“发展性被动原罪”,在反腐败工作中严格掌握政策,更多地鼓励企业家揭露腐败,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力。同时,要赦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企的“普遍性道德原罪”,要在全国人大建立听证会制度,解决原罪划界问题。
赵晓: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解释。一是中国人历来有仇富心理,不患寡而患不均。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它们有几百年的市场经济和商业历史,而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只有二十多年,因而缺乏成熟的财富文明。这说明仇富情绪存在合理性。
另一方面,人们并不仇恨比尔·盖茨和巴菲特,也不仇恨李嘉诚和张朝阳、丁磊等中国新一代的科技创新富豪。为什么,因为中国人仇恨的是两种富豪:一是不择手段,非法暴富;二是为富不仁,攀比斗富。这说明中国的私营企业家应该加强社会责任。
黄苇町:仇富心理更深的社会背景是社会分配不公及收入差距正在拉大,这引起了仇富情绪的上升。
观点链接
郎咸平:主张“轻罪和解,重罪司法”,要清晰界定原罪内涵,给予民营企业家赎罪机会,但证明是故意欺诈犯罪的不在其中。
秦 晖: “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源主要在“卖”不在“买”,在官不在商,在“国”不在“民”。如果要讲“原罪”,与其说什么“民企原罪”,不如说是“官员原罪”。治好了“官”,民企再有“原罪”,也不会有“国有资产流失”之说。治不好“官”,民企即便再“原善”也无济于事。
厉以宁:民营企业家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原罪,而应叫“原始创业积累”。由当初政策不清所产生的一些问题,只要不是违法所得,就没有什么好负罪的。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守法的,不能以偏概全。
盛 洪:既不能一网打尽,也不能一笔勾销。
樊 纲:要客观看待原罪,比如德国对部分原罪进行赦免,但不全赦,给予补交税款机会。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