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昨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两税合并的脚步声已是清晰可闻。回首57年来,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演化,可谓经历了一个从多个税制向两个税制,再由两个税制向统一税制整合的渐进式的统一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了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办法在内的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全国开征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其主要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企上缴财政以利润上交为主。
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体税制,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相继出台对外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征税措施,最终在1994年形成了外资、内资各自统一的税收征收体系。
1991年4月,全国人大将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我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通过不断改革,我国形成了一套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实施,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增长、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
2005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达到了5510.7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17.85%,已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2005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6391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0.7%。
但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制度和修订法律条款。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新形势,需要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