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七审阶段的物权法草案,对城镇集体财产、车位和车库的归属、土地承包期以及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等作出了新的修改。
昨日上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分为5编19章,共249条。
城镇集体财产首次规定
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一再提出,应明确城镇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就保护集体财产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我国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逐步形成的,在几十年的进程中,几经变化。鉴于这种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而且城镇集体财产不像农村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那样清晰、稳定,因而难以不加区别地规定为“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和破坏。
车位、车库规定细化
关于车位和车库的规定,在此次修改稿中改动比较大。
六次审议稿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关于车位和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但一直有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有的认为车位、车库应归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士对此解释说,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同时,从现实情况来看,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划出的车位,当然应归业主共有。
由此,在七次审议稿中,这部分内容更改为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并且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城镇居民农村
购宅基地留余地
对于六审稿中“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七审稿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士介绍说,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一直有不同意见。
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由于地少人多,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所以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七审稿的表述,既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还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
此外,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除了延续耕地的30年承包期、草地的30~50年承包期以及林地的30~70年承包期外,还规定在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公路收费权质押规定搁置
此外,对于六审稿中关于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规定,在七次审议稿中也有了变化。“这是因为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收费权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一步清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士表示。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即可。同时,考虑到全国已经建立信贷征信系统,信息处理快捷,能够满足应收账款登记和查询需要,增加规定为: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从2002年至今,物权法草案历经多次审议。今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六审,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定于本月29日闭幕。据估计,在会议闭幕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表决通过有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责任编辑:雨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