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中色股份收到北京市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称,北京高院已受理山西海鑫实业诉中色股份向其转让民生银行股权纠纷案。
山西海鑫请求依法判令中色股份将已转让给其的4054万股民生银行股份进行过户,并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将这部分股份无偿衍生的2757万股一并过户。 除此之外,山西海鑫还请求判令中色股份向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004 年10月18日,中色股份与山西海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民生银行16054万股转让给山西海鑫。经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公证,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目前,第一、二期目标股份及其无偿派生的衍生股份已依据协议及双方于2005年5月24日达成的《补充协议书》过户完毕,相关转让价款也已依约支付完毕。应予过户的第三期目标股份额度为4054万股,派生的衍生股份额度为2757万股,合计6810万股。2006年10月31日,山西海鑫将第三期目标股份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中色股份指定账户,但中色股份拒绝将第三期目标股份以及派生的衍生股份过户给山西海鑫,从而引发了本次诉讼。
由于山西海鑫向法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北京高院已于12月13日查封了中色股份持有的民生银行6810万股以及附属于该股权的股息、红利、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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