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放宽准入(焦点报道)
境内外资本可开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 允许新设三类机构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
本报讯 记者田丽报道:今后,我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向各类资本敞开大门。 这是中国银监会新近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到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万亿元左右。即使公共财政今后会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投入,但农村建设资金需求中的大部分仍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这就势必需要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为此,银监会在发布的该项《意见》中宣布,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意见》指出,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
同时,《意见》还允许新设立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村镇银行,包括设在县及县级市的村镇银行以及设在乡镇的村镇银行;二是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
其中,对新设机构的注册资本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乡(镇)新设立信用合作社组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
对于设定这样的注册资本底线,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解释说,主要是考虑到偏远落后的地区,要求更高的注册资本是不现实的,当这个金融机构资产业务发展很快的时候,注册资本将会随之调高。
提及新政策可能会带来的风险时,臧景范说,银监会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放宽,是在股东范围、注册资本、业务准入、人员资格、公司治理、行政审批等方面的调整和放宽,而在审慎经营方面的要求方面没有放宽,比如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将采取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限制开办部分业务,限期重组,直至采取接管、撤销或破产等措施。
据悉,首批试点将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展开。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