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改革已成定局,25%的企业所得税率,对外资企业来说稍有提高,对内资企业来说却大幅减低。企业所得税改革选用折衷方案,充分反映了法律的本质特征,也体现了我国生产关系平稳过渡的改革要求。
不过,也要注意这种改革举措可能带来的影响,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一些外资企业会否因为中国企业所得税调整而改变投资方向?国内投资者会否因为企业所得税率改革而产生投资冲动?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立法者进行认真评估,也需要学术界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充分注意到了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设置了“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外资企业仍然可以享受较低税率。这样的制度安排既确保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连续性,同时又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吸引外资形象。
税收法定化,是各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允许政府部门擅自改变税收制度,那么,在短期内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但从长期来看,对改善投资环境并无益处。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其意义不仅在于改变了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而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彻底贯彻了税收法定化原则,将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引向了正确的道路。
税收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制度,以前我们过于关注税收中的公平问题,而忽视了税收中的公正问题。税收制度首先是要解决市场主体与国家之间财产关系的制度,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市场主体可以拒绝纳税。只有解决了税收公正问题,才能考虑税收公平问题。然而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表现为法律,而内资企业所得税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次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化,为解决税收公平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平台。
税收公平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是法律博弈问题。人们注意到,外资企业在税收、劳动、市场准入等方面逐渐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每当我国制定重要法律制度时,总是能看到外资企业或者外商投资协会活动的身影。这个法律现象提醒中国投资者,在追求竞争公平的过程中,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在合法的程序内,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此次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与其说是内资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不如说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主动为内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渡期内,外资和内资的流动可能会出现一些变化,税收制度的导向作用会将那些从事“三来一补”的外资企业逐渐淘汰,这些企业所吸纳的劳动力可能会相对减少,依靠传统加工业刺激经济和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地区,将不得不寻求其他的经济增长点。所以,立法机关在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之后,还必须考虑着手修改其他吸引外资的法律规定,确保中国的企业结构和外来投资不会发生大规模的逆向流动。
简单地说,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面临多种价值取向,不能仅仅考虑到税率的并轨,还要考虑到并轨之后产生的其他问题。对于整个国家来说,除了运用税收制度进行宏观调控之外,还必须考虑出台其他相应的宏观调控制度,确保中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