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新农村政策再提速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时,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从现在起,国有商业银行的决策层考虑在大中城市排兵布阵设立分支机构时,再也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1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制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力挺各类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农村,并设置了大幅度的优惠政策。“首先就是要让各类资金有进入的渠道。没有渠道,一切都是空谈。”拟定《意见》的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说。
“1+1”模式
《意见》在6个方面做出了调整,包括放开准入资本范围;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以期实现“低门槛、严监管”。
《意见》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时,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
而国有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在原则上必须“买一送一”,即“1+1”模式。不过国有银行在某个大城市新设分支机构,《意见》也取消了原来的一些限制。
《意见》发布前,国有银行设立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必须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能超过申请人资本净额的60%;国有银行设立支行,上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分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60%。现在,以上这些限额和相关比例限制都在《意见》中被取消了。国有银行花更少的钱在农村地区建立分支机构并非没有可能。
事实上,《意见》似乎更鼓励由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发起设立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意见》规定,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此前,设立农村信用社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不低于100万元。
“村镇银行”注册100万元
《意见》还试图为地下金融找到合法化正规化的渠道。《意见》鼓励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等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意见》还规定,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人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并适当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然而,让目前日子很好过的地下钱庄浮出水面并合法化的理由仍不充足。而新成立的村镇银行,与存在了几十年的农业银行、农信社相比,在利率尚未市场化、金融产品创新仍相对困难的前提下,其竞争力也可能成为问题。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