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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开瓶费”,酒楼败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无疑令广大消费者欢欣鼓舞。然而,记者采访中发现,业内对此并不乐观。他们认为,“‘开瓶费’之类的霸王条款,不太可能随着这一案例的宣判而销声匿迹”。
专家认为,商家的行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当商业惯例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相抵触时,商家应该毫无保留地遵守法律法规。因为,“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
□ 司法只能个案审查难以废止案外全部
□ 用法律形式确定开瓶费体现公平公正
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而告一段落。这则消息迅即名列各大网站新闻排行榜榜首。这样的案例有多大的示范效应?能否撼动类似的商家霸王条款?是否意味着“‘开瓶费’拒付时代”的到来?12月24日,记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采访。
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由来
今年9月13日,王先生和几个朋友到北京湘水之珠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用餐后,酒楼的服务员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费,王先生发现其中竟包含了100元的开瓶服务费。
王先生将酒楼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开瓶费,湘水之珠酒楼却以向客人提供的菜谱中已注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
菜谱中的“告知”就能让酒楼免责吗?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酒楼在菜谱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开瓶费”性质还需立法博弈
这样的判决结果,自然令消费者和消协满意,但有业内人士指出,“不可太过乐观”,消费者在个案上胜诉不过是“一个人的胜利”,“开瓶费之类的霸王条款,不太可能会随着这一案例的宣判而销声匿迹”。
法律界人士分析个中原因时指出,“在一个非判例制国家,像‘开瓶费’这样的不当行规,司法只能在不告不理的前提下‘个案审查’,而不能越俎代庖,废止‘案外全部’。”
12月23日至24日,记者采访了京城多家酒店,发现收取“开瓶费”的现象依旧十分普遍,收费标准有高有低。总体来说,酒店的酒水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上的价格。
记者了解到,在“谢绝自带酒水”和加收“开瓶费”的问题上,对于餐饮行业来说,是一个有力的护身符就是所谓的行规。作为全国餐饮业行业组织的中国烹饪协会曾公开明确表示: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和食品的消费者适当收取服务费(含“开瓶费”)是合理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对此的态度是“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
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行规作为某一行业的业内规约和经营惯例,是行业组织所制定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依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尤其在涉及消费者权益时,更应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前提,行规没有任何约束作用。
法律专家认为,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原则进行定纷止争,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长远来看,“开瓶费”问题毕竟是利益区分和衡量问题,这种问题的解决最终是应当交由立法机关,经过民主的程序,用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的。所以,立法机关应当就“开瓶费”问题让消费者、商家、专家和社会进行充分讨论,再通过调查研究作出法律草案,并通过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进行充分的立法论证,最后交由人大进行表决,用法律形式确定“开瓶费”的性质。“只有通过了正当程序进行了充分的立法博弈,‘开瓶费’的规则才能融合各方的意见、反映各方的利益,才能真正做到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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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2006年9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协会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在征求意见稿中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两大内容被删除。
……
又起风波温州23家酒店联合谢绝自带酒水
就在北京消费者王先生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告赢湘水之珠大酒楼,有望拿回100元“开瓶费”的消息传出不久,浙江省温州市又起风波:在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该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
这项声明中称:从2007年1月1日起,23家酒店将“谢绝顾客自带酒水”,酒店所售的酒水将降价提供。
11月18日,鹿城区餐饮业协会根据会员企业要求,召集市区的14家纯餐饮企业的负责人,就“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等问题达成这一协议:这14家纯餐饮企业旗下的23家酒店,联合向消费者作出“谢绝自带酒水”的声明。
23家酒店为何要出此声明呢?
温州云天楼大酒店总经理陈克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这个举措,他们筹划了3年多,一直没有付诸实施。但现在,工人工资在上涨、酒店隔三四年就要重新装潢,如果消费者将很多东西都自带了,企业没办法发展了。新丁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敏建也表示,虽然看起来酒店天天顾客盈门,但利润却少得可怜。因此,联合推行“谢绝自带酒水”也是行业自我维护权益的具体做法。
23家联盟酒店的一位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该决定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也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秘书长叶长春说,一般来讲,酒水费用约占一桌酒席费用的30%,这对酒店来说是不小的利润。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无形中加大了酒店的成本支出,让众多温州餐饮企业的利润下降,于是多家企业要求协会出面,通过行业自律谢绝自带酒水,以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酒店的这一声明遭到各界人士的质疑。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余章华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明显违法。他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选择权包括选择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三者是并列的。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他强调,“谢绝自带酒水”不能算是一个格式条款,充其量是酒店的一个提示,顾客大可置之不理。
温州市消费委秘书长蔡伟民认为,经营者有其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权利,如果几家或多家酒店各自谢绝自带酒水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占市区餐饮市场主要份额的23家酒店在行业协会组织下推行“谢绝自带酒水”,那是不可取的,也是法规所不允许的。将“谢绝自带酒水”上升到相应的行业行规的地步,这种做法是明显违规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依法享有的选择权被无形剥夺了;协会的声明还有意扩大了餐饮经营者的权利,使得处于自由竞争的餐饮业披上了“强制交易”的不和谐外衣。为此,市消费委建议鹿城区餐饮协会尽快去掉联合“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
温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副局长夏战认为,酒店联合起来“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涉嫌“价格串通”。他说,依照《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价格垄断,比如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该局将密切关注该协会所谓的联合行动,如果23家酒店在酒水作价上有上述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就会进行必要的干预。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