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伟 马红漫
“10万元可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中国银监会上周五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了“福音”,中国农村金融业准入门槛首次大幅降低。根据《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并准备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意见》的政策指向性显而易见,即通过大幅度开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以期改变目前中国农村金融市场萎缩、甚至消亡的不利局面。在此之前,浙江温岭等地将农信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社区银行的经营者们已经尝到了小法人金融机构的甜头。然而,鼓励性政策虽然等于在准入制度上开了一个大闸口,但并不意味着开放后市场化的经营主体愿意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我们担心,村镇银行可能遭遇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
事实上,市场主体决定是否进入的关键在于价格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利润,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就是利率的高低。而针对这一话题,《意见》内容中却是付之阙如。
制度变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由上及下的强制性变迁,二是由下及上的诱致性变迁。显然《意见》属于前者,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有可能会与市场化需求出现偏差。对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而言,最典型的诱致性变迁当属浙江温州、台州等地的民间金融体制。央行温州中心支行的最新调查显示,目前温州当地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已超过400亿元。而据花旗银行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沈明高测算,这一数字至少在千亿元以上。温州民间农村金融市场之所以异常活跃,原因并不在于准入机制,而在于价格机制,也就是民间融资利率要远远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基准利率,其利率水平基本维持在年息15%左右。
农村金融机构利率大幅浮动是具备现实依据的。在农村,农民借款主要用于种养业的简单和扩大再生产,但是由于农业产品的特殊性,农民面临着一系列的市场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有三种:一是产品的趋同性。由于同一地域自然条件的限制及农民多年形成的耕作习惯,农民在种养业的品种结构上高度趋同。这必然导致同种产品的供给过多,价格下跌,出现“谷贱伤农”的情形。二是规避市场风险的手段不健全。就农产品的价格风险而言,可供选择的避险手段有远期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然而,中国农户却无法使用。三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难度较大。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并且有极强的季节性。因此,即使农户获得了市场行情,也不能像生产工业品那样加班加点。这也是农业生产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正是基于风险与激励相对等的基本规律,允许民间金融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浮动范围是一个必然。民间金融本身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很高,并且一般都没有抵押,因此高成本、高风险理应有较高的收益。民间金融利率高于国家金融利率是很正常的,不能简单的视为高利贷。但是,目前在正规的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不能自行决定利率,而是由央行根据金融市场利率水平适时进行调节,这种利率生成机制难以准确反映农村金融市场真实的资金供求变化,致使金融资产的价格信号严重失真。这也正是商业银行因无利可图而淡出农村市场的根本所在。
所以,市场开放并非仅仅意味着门户大开,而门户内的市场盈利与经济效益才是吸引竞争者的关键所在。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