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陆媛
证监会官方网站昨晚公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信披办法》),对于1993年以来发布的各项上市公司信批规定进行统一和大幅度改进,显露了监管部门对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加上市公司透明度的决心。
由于此前发布的证券发行规定中对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已有规定,因此《信披办法》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做出的严格要求值得关注。为了使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提高透明度,证监会特别表示将可以对上述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从明年开始,如果上市公司不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证监会将立案稽查。《信披办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完成和披露时间。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证监会立案稽查。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除了要求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定期报告的信披义务,《信披办法》还对临时报告作出了力求完备的规定。该办法第三十条列出了19种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当这些重大事件尚未被投资者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信披办法》多处提到了希望发挥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要求董事会秘书必须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信披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
《信披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披露标准、流程、负责部门、保密措施、发布措施等流程,上市公司不得在路演、业绩推介、媒体沟通会上违反信披义务透露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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