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南高院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对厦门中鹭财务服务联合公司海口公司(下称“中鹭
公司”)诉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下称“商业集团”)、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
(下称“一百商场”)、海南昌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昌海公司”)合作建房合
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就上述案件下达有关民事判决
书,判决如下:解除中鹭公司、商业集团的《合作兴建“海南商业大厦”合同书
》;限商业集团、公司、一百商场、昌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
鹭公司退还拆迁补偿费1200万元,并赔偿原告已支付的50万元拆迁费、42000元
办证费,违约金1200万元,共计2454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13401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责。
    公司及其他三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高院,海南高院近期下达有关民事
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