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分别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
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外联发)、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
发展)、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三联发)以及上海外高桥
现代服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服务贸易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委
托上述四家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位于保税区内的物业。 其中:委托外联发经营管
理位于外联发展园区内的物业,共计建筑面积78064.9平方米;委托新发展经营
管理位于新发展园区内的物业,共计建筑面积10946.46平方米;委托三联发经营
管理位于三联发展园区内的物业,共计建筑面积29980.76平方米;委托服务贸易
公司经营管理位于外高桥保税区 D8 地块的物业,共计建筑面积119611.14平方
米。
    除与新发展公司的合同外,其他委托经营期限均为三年,自2007年1月1日起
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与新发展公司的委托经营期限视租赁情况而定,自2007年
1月1日起至现有客户续租的合同到期日止,如现有客户提前退租或者不续租则至
新客户签约之日起三年止。
    根据协议,四份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均约定由公司直接收取被委托经营管理物
业的全部租金及押金,负责支付财产保险及相关物业费用,并对委托经营管理的
物业设置保底年租金,低于保底租金的不足部分由被委托公司向公司补足,公司
就保底租金部分向被委托公司按照固定比例或固定金额支付委托管理费,就超过
保底租金部分以服务费形式按比例或全额返还,最低保底租金按有关公式计算。
除与服务贸易公司的合同约定由公司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外
,其余三份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均约定由被委托公司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
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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