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化纤日前收到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辽宁省丹东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丹民保字第12-1号及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 (2006)第62号裁决书。
    根据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2006)第62号裁决书,被申请人升汇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将其持有的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90%股权交付申请人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 可能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