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6日发布公告称,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必须是灌装日期。
    根据新的规定,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明确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这次规定的最显著变化是有关生产日期的界定。此前,国家规定的生产日期是包括检验日期在内,完成所有加工步骤后的日期。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顾佳升昨日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旧的规定界定比较含糊,对于保质期在10天以内的“新鲜即食”类产品,企业将难以操作。他指出,在国外液态奶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杀菌时期,并且精确到几点几分。而国内现在的设备从技术上也能完成这样精确的标识。
    由于市场竞争的惨烈,部分急功近利的企业便钻了规定含糊不清的空子,导致市场上有关“早产奶”的新闻频频曝光。
    公告同时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督促检查,通过巡查、回访、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指导企业依法生产。公告指出,一经发现企业违反本规定,仍然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给予最高可至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一新标准的出台,以伊利为代表的企业表示欢迎。伊利有关人士昨天告诉记者,新的标准有助于给乳业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光明公关负责人龚妍奇表示,其目前尚未接到相关通知,但是其强调光明向来按照国家标准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