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昨天,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所得是否需要自行申报,如何进行申报等问题,专门编写了12个例解发布在国税总局官方网站上,12个例解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演员、外籍人士、公司职员、股民等不同情况进行了详细案例分析。 本报摘取“房产收入”这个例解以供读者参考,具体例解可到国税总局官方网站查询。
例解:房产收入
2006年,H省小李的工资收入为160000元,同时小李转让房屋取得6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因此,小李在计算年所得时,要将“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方法换算后与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年所得:
小李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小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为: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费一金”不计入年所得
国税总局还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费一金”)可以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但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含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在计算年所得时应将其减除;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不含这部分收入,则不用再减除。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