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近年来,“早产奶”问题曾多次受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查处,但在乳制品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质检总局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督促检查,一经发现企业仍然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