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昨天公布了《2007年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和《关于推进铁矿石进口代理制的意见》。专家称,此举意味着钢协和五矿开始达成一致,混乱的进口铁矿石贸易秩序有望得到规范。 兰格钢铁信息中心主任徐向春则预计,在现有基础上,拥有进口资格的钢厂和贸易商的数量将有所缩减。
    中钢协常务副会长罗冰生说,目前共有118家企业拥有进口资质,但在标准提高后,这一数目将会减少;与此同时,数量逐渐减少还将成为今后的一个趋势。
    《标准》规定,获得进口铁矿石企业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粗钢年产量必须达到100万吨及以上(生产特殊钢产品的企业可适当放宽);2005年度企业按海关统计进口铁矿石总量必须达到70万吨及以上。另外,自营进口量在30万吨以上70万吨以下的企业通过自行组合并达到合并进口数量70万吨及以上的,也可合并申请进口铁矿石企业资质。
    此外,《标准》还要求铁矿石进口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达到AA或二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达到4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铁矿石堆场、仓储能力。另据罗冰生介绍,为配合我国的钢铁产业政策,《标准》还增加了许多节能环保的相关内容。
    《意见》明确,进口铁矿石除满足企业生产自用外,建议并倡导实行代理制。罗冰生说,钢厂在满足自身需要外,可以为中小企业进行代理进口,以满足中小企业对进口矿的需求。
    据了解,实行铁矿石进口代理制由代理方与用矿企业签订铁矿石代理合同,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合同规定执行。其中代理费用的收取,参照国际国内商贸规则惯例经双方协商确定。
    为防止进口铁矿石流向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落后的、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设备,《意见》要求,代理方进口铁矿石应事先同被代理方签订和落实铁矿石进口代理合同,明确进口铁矿石的数量、用途、流向等。
    罗冰生说,实施铁矿石进口代理制,有利于进口企业规避风险、稳定货源,同时规范铁矿石贸易秩序,应积极推进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