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个人可进行5类资本项目交易个人结汇改为年度总额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明确境内个人可进行5类资本项目交易;将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年度总额管理。
这5类资本项目交易包括:在履行必要的核准、登记手续后,可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办法》明确,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这次政策调整的重点还包括:在个人购汇已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个人真实贸易项下的外汇不论结汇还是购汇,都没有总额限制,按实际需要办理;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对外币现钞存取和携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根据《办法》,境外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包括: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但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可购买B股,或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国内人民币股票买卖;个人境内合法财产可按规定对外转移或对外捐赠。
央行新闻发言人表示,今后,根据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也将逐步有序地放宽。外汇管理部门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个人外汇收支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年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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