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日前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三四月间,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19万多件,其中许多意见被草案二次审议稿吸纳——
本报记者 李有军
■保护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权益
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意见:目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不利于保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修改:“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
■试用期长短取决于合同期限
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意见: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压低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比较突出,对此应作出严格规定。以工作岗位的技术含量为标准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实践中难以操作。
修改:1、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3、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端劳动者
原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意见:竞业限制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主要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对于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标准等,应尊重双方的约定。
修改:1、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养老保险账户可随劳动者流动
原规定:对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作出了一些规定。
意见: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借故不按时发放工资的现象比较多,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各种办法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但又不支付加班费,对这些问题应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本法还应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作进一步规定。
修改:草案新增加以下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3、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