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608号、616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案
件分别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
限公司所有的成都市金牛区永陵路19号的房产1、2、3、5层进行拍卖、变卖,以
所得价款在2,994,485.89元及2700万元内受偿。
    2、被告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成都人民商
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3、驳回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82元及1450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
限公司承担,在执行本判决时被告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一并给付原告成都
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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