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
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
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
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
司数量不超过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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