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阿拉山口支行副行长孙珩琪挪用公款、受贿案二审结案。2006年12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孙珩琪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博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帅军找到被告人孙珩琪要求向阿拉山口支行贷款,但孙珩琪称按规定博钢公司不能贷款,后又主动向杨帅军提出可以帮其融资。2003年7月,孙珩琪以个人名义与杨帅军签订了5份融资协议,合计约定融资6620万元。为履行融资协议并谋取利益,被告人孙珩琪又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以阿拉山口支行名义出具借据以月息8‰为条件多次向新疆佳宝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共计7420万元,将借得的款项交给博钢公司使用。为归还佳宝公司的借款并继续给博钢公司融资以赚取高额利息,孙珩琪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多仕德公司等单位名义向阿拉山口支行虚假贷款,用这些贷款偿还借款及给博钢公司融资。贷款到期后,被告人孙珩琪又以阿拉山口支行名义向阿拉山口五矿贸易有限公司借款7.22亿余元用于归还贷款。后又挪用银行内部资金7.22亿余元,用于归还借款。
2005年3月14日,孙珩琪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密押和汇票申请公司印鉴,私自以阿拉山口支行的名义开具10张金额共计1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除去贴现费用280万元外,套取贴现融资9720万元。
以上两项,被挪用的公款截止案发尚有1.91亿元未归还。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孙珩琪于2000年下半年至2005年春节前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屯河公司国际合作部经理张学谦贿赂2万元、泰德公司经理胡志安贿赂2万元、金口岸公司陈也贿赂5000元、个体户杨为光贿赂16万元,共计20.5万元。(作者:王书林 汪波)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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