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茂科技今日发布重大诉讼案进展公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日本信越的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双方签订的“匹配型单模光纤预制棒”产品之《长期销售及采购协议》及三次修改协议自2004年1月2日起予以解除;驳回鑫茂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928元由被告日本信越负担;判决为初审结果,原告和被告可分别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向天津市高院提起上诉。
天津鑫茂科技(原天大天财)于2001年3月23日与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氏会社签订了《长期销售及采购协议》,但因国际市场光纤预制棒价格大幅下跌,导致公司受到较大损失,由于信用证的开立和支付,导致公司2.38亿元资金被质押。公司终止合同后,日本信越向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提起仲裁,判定公司败诉。公司不服,向天津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鑫茂科技与日本信越诉讼案与中天科技诉讼如出一辙,但中天相比鑫茂地位更佳。鑫茂在签订合同后,不但履行部分合同并开立信用证用于支付;而中天科技并没有开立信用证,也没有执行任何合同,对于同处诉讼境地的中天科技无疑胜算更大。
尽管鑫茂诉讼案结果为一审判决,非终审结果,但国内管辖权的判决无疑表明了中国政府保护中国公司合理权益的立场,我们对该案最终结果表示乐观。
对于中天科技来说,诉讼案一直是风险所在,而此次鑫茂案则为妥善解决国内相关诉讼案树立了良好的标杆,我们对中天胜诉充满信心,仍以08年18.3倍市盈率估值,我们重申公司合理价格为7.38元,维持“推荐”的投资评级。
(责任编辑: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