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上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举行非公经济记者招待会,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厉以宁(厉以宁新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北京市副市长孙安民,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王玉锁(王玉锁新闻,王玉锁说吧),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杨崇春,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家琛等五位政协委员,就“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问题接受了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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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产保护入宪意义深远
私有财产保护写入宪法是这次新闻发布会的焦点问题。
刘家琛说,关于这次中共中央对宪法修改的意见当中,对私人所有制提出修改意见,大家都十分关注。这其中主要涉及,一是进一步扩大财产保护的范围,包括生产资料、劳动所得和其他的一些合法收入;二是用财产权代替了原来条款当中的所有权;三是确定了国家征收和征用要给予补偿的制度。
刘家琛告诉记者,我国过去对私人生产资料的保护,在宪法当中或者有关的其他法律上表现不太明确,这使一些私营企业家对自己的财产的法律保护感到不放心,因而造成一些民营企业家不敢投资,不敢扩大生产,甚至出现了见好就收的现象。也有另外一种情况,一些人有钱就花,有钱就用,甚至还把一些资金转移到境外,目前,有这种情况的人不是小数字。我们想办法引进外资,但我们国内资金不足,大批往外流,这是一个很大的损失。
刘家琛最后表示,宪法明确表明要保护私人财产。这将有利于投资,积累财富,增加投入,扩大生产,这样经济才能发展,国家才能更加富强。
对待民企不宜以偏概全
有关所谓民企“原罪”以及河北省1号文件是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厉以宁认为,当前的民营企业家不是旧社会资本家的延续,而是改革开放初期成长起来的,他们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民营企业在整个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不能否认在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民营企业当初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甚至有的还违背了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守法的。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对民营经济中的问题不加区分,不加分析,就用“原罪”的说法,这既不符合实际,也挫伤了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积极性。
刘家琛表示,关于河北省1号文件,大家争论的焦点除了“原罪”以外,其中争论的关键是对民营企业在它发展初期、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些犯罪问题,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是否还要进行追究。
刘家琛认为,河北省政法委的文件当中,有关民营企业的犯罪问题,过了追诉时效的规定,实际上并不是他们离开法律擅自做的规定,只是对我国的法律的一个重申,并没有不妥之处。我国刑法第87条关于对犯罪问题的追诉时效有明确的规定,即犯罪问题超过了一定的期限就不再追究,这个规定适用全国。当然,也应该适用民营企业家,这无可非议。河北省政法委出台这个文件的用意就在于提醒政法机关在查处民企早期的违法问题时,一定要考虑是否过了追诉时效,如果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你先把人抓起来,然后再去查处,过了半年、一年,最后再把人放出去,说他不构成犯罪,这时,这个企业已经垮了,税收也没有了,这对社会是不利的。
非公经济有利于公有制经济
厉以宁在回答记者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公有制的关系问题时表示,对这个问题要从两个角度看:一个是从企业角度看,一个是从国民经济整体角度看。
厉以宁认为,从企业角度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允许民营经济进入过去法律禁止进入的领域,竞争必定加剧。竞争加剧的过程中,如果效益不好的一些国有经济、公有制企业垮掉了、倒闭了、停产了,这是正常现象,就像民营经济中也有一些企业效益不好被淘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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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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