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十七日电(记者 于晶波)今后,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中资商业银行发起人股东名单上将可有可无。今日来自中国银监会的消息称,根据新修改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将不再成为发起设立中资商业银行的硬性规定。
| |
根据新修改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原办法中的“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条款被修改为“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中国官方对此的解释是,随着中国银行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境内各类合格投资者已逐渐增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银监会法规制度后评价机制和动态修订机制,经多方征求意见,故对原办法进行适当修订。
事实上,发起设立中资银行必须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旧规曾一度引发争议。中国的金融学者认为,引入何种战略投资者应由银行视情况自主决定,而监管部门采用行政法规予以明文规定的作法并不合适。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修改外资股东条款正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引资和中国农业银行改制的关键时期。有舆论分析认为,该条款的修订将为两者引资扫清政策障碍。(完)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