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这种有利于农民的好事,不能只靠国际慈善机构和民间力量来推动,政府应该而且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建议允许在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农村和山区,发展和推广社区基金或类似的社区性金融机构,重塑一批互助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拥有的优势是土地和剩余劳动力,缺乏的是资金和技术。
当前,农村金融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在今天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设计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框架,将成为一个重要议题。笔者认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是一项系统复杂工程,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分清哪些是制约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问题的关键,找出问题的根源,对症下药,才能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成本高、风险大、缺乏竞争
分析制约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矛盾,首先要了解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状况。我国农业生产的资本有机构成高、收益低,受自然环境影响大,自然风险大;加入WTO 后,我国弱小分散的小农户面临着国际市场的冲击,市场风险增大。这使得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成本高、风险大而收益低,系统性风险严重。由于风险和收益严重不匹配,造成农村信贷资金大量外流。
因为金融是通过资金的融通、流动创造价值的一种活动,只要是金融组织,就要讲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就要讲回报,资金就要从回报低的农村流向回报高的城市,如果任其自然,就很难逆转这种趋势。1994年到2004年农村存贷差额累计达到40876.52亿元(尚不包括乡镇企业存款);2005年为农村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共从农村转移了1.87万亿元;2005年底邮政储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余额达到8839亿元,并转存中央银行 。在农村资金大量流失的同时,大量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造成农信社“一农独大”,垄断地位不断强化。由于缺乏竞争,农信社在贷款利率定价方面完全处于“强势”地位,针对农户的贷款利率偏高,放宽利率限制后,部分农信社的贷款利率一浮到顶,1年期贷款利率达到10%甚至更高,和民间借贷利率相当,农民承受的利率压力比较大。
以上是我国农村金融的现实。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发展农业保险
加大财政补贴
第一,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分散和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降低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这是改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要坚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原则,保证农业保险适度的强制性。
当前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如果缺乏充足的财政补贴,从长远看无论采取何种保险模式,其保障作用都很有限。根据我国财力,目前财政补贴还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应主要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要尽快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和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分散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
另外,我国还应借鉴日美等国的经验,适时考虑设立农业风险管理局或农业保险局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或协调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引导资金回流农村
第二,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资金补偿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措施引导资金回流农村。一是对不同地区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税率政策,将减免税与存贷款比例挂钩,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可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贫困县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县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支农贷款达到新增存款的60%以上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加强对县域资金流动的监测和预警,限制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上存资金比例,通过运用差额准备金制度,对上存资金比例过高的金融机构可以提高超额准备金比例实行缴存,并下调超额准备金率。在贫困县只存不贷的金融机构建议其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三是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支持,鼓励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份额超过20%的部分应通过适当方式用于农村,鼓励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购买农业发展银行政策金融债,也可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三农”贷款,对存放农村信用社的大额协议存款,当地财政应给予适当贴息优惠。另外,建议县域人民银行将其上存的转存款按较高比例或全额转化成支农再贷款,重点增加对当地经济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再贷款额度。
创新金融组织
推广社区性金融机构
第三,要创新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建立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仅靠呼吁农信社降低涉农贷款利率是不够的,只有创新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打破农信社的垄断地位,在竞争中才能逐步实现农村利率在宏观调控 下的市场化。建议:根据农村金融需求多样性的特点,在保证资本充足、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允许国有资本、私有资本、外资和国际慈善组织共同参股,新设社区银行、只贷不存的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组织和农村社区基金等多种农村金融机构,要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组织成为农村信贷市场的重要主体。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这几年一些国际慈善机构,比如乐施会、宣明会在我国云南、贵州等地发展了一些社区综合项目,社区基金是其中的子项目,取得了一些经验。像这种有利于农民的好事,不能只靠国际慈善机构和民间力量来推动,政府应该而且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建议:允许在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农村和山区,发展和推广社区基金或类似的社区性金融机构,重塑一批真正意义的互助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满足广大农户小额、频繁的生活和生产的基本资金需求。
社区基金的原始本金可由国家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和捐助性资金共同出资,由各地政府推动,但不能干预社区基金的内部运作。社区民主选举基金管理小组,成员组成要多兼顾女性。社区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免交一切税收。每个基金以行政村为单位,一般控制在3万元左右。我国共有67.8万个行政村,贫困落后、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村按1/4的上限估算,在全部贫困村建立社区基金,总共需要四五十亿元,如果分3年实施,每年也就需要10多个亿,问题不大。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插图/刘飞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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