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吴清桦
    本报讯 日前,一份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讨论稿)发放到各信托公司手中,尽管这些内容还处于讨论中,但监管层对信托公司发展新思路已见端倪。
    通知称,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且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历史业绩、合规经营等方面满足一定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新办法颁布后向银监会提出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变更等事项的申请,申请书应附业务调整方案和存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安排方案。同时,其他信托投资公司也应向银监会提出调整业务范围及实施过渡期安排的申请,并附过渡方案。过渡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拟实施过渡期的时限、原有存续业务规范清理的具体安排。申请书获批后,信托投资公司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获实行过渡期安排,过渡期最长不能超过2010年3月1日。
    据悉,首批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业务调整方案清理实业投资,并且应当于2008年3月1日前清理完毕。对这类首批换发金融牌照的信托公司,监管层鼓励其在业务拓展、组织管理等方面主动提出试点方案,优先支持其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业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创新业务。对于选择过渡期方案、处于过渡期的信托公司,监管层将不受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业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资格的申请。
    通知还称,在实业投资调整方面,信托投资公司对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20%且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资产质量良好、投资收益显著的实业投资,经批准,其清理期限可延迟至2010年3月1日。监管层将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调整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未按照业务调整方案进度要求业务调整的信托公司,监管层将视情况的不同采取停办业务,取消部分业务资格等措施。
    通知还鼓励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经营模式创新以及管理创新,发展成为面向合格投资者、主要提供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受托人等特色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盈利模式,在市场竞争中做优做强,推进信托投资公司的整体发展。
    对于上述内容,管理层将根据反馈意见做最终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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