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广夏于2006年12月21日召开的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解决中小股民诉讼问题的议案》。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最终数额以人民法院就中小股民诉讼作出的生 效法律文书中的规定为准,资本公积金转增所形成的股份总数应当等于人民法 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公司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特定股东")应当 向原告支付的股份数。
    公司截止2006年10月31日的资本公积金为247,224,500.14元。公司以上述 资本公积金中的15,435,023元的部分向特定股东转增15,435,023股股份,特定 股东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代公司向中小股民诉讼原告支付赔偿股份。
    股权登记日为2007年2月26日,本次转增股份上市时不作除权处理。
    本次转增的股份将于2007年2月27日直接计入特定股东证券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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