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方面表示不服,并将立即提起上诉
    证券时报记者 袁立波
    本报讯 日前,由于一桩理财纠纷而衍生出的股权诉讼,日前获得山东淄博及东营地方法院的判决。
    据悉,S*ST重实日前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被告S*ST重实与被告常传新、于汉信、孙玉明、崔文军、田福、谢延德等自然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转让齐鲁乙烯的股权)无效。案件受理费由S*ST重实及常传新、于汉信、孙玉明、崔文军、田福、谢延德负担。
    同时,S*ST重实还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齐鲁乙烯化工有限公司在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间股权不得转让。
    事情起因还得从2002年说起。2002年12月20日,S*ST重实与其他自然人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常传新、于汉信等自然人,将其持有的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S*ST重实,转让总股本合计823.649万股,占齐鲁乙烯总股本的60.35%。股权转让后,S*ST重实形成对齐鲁乙烯的绝对控股地位。
    2003年6月,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由齐鲁乙烯与淄博乙烯实际控制)支付给重庆新渝巨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S*ST重实关联公司)2000万元办理理财业务并提供了担保,随后新渝巨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补签了为期一年的委托投资管理合同。但到了约定期限后,中胜环保多次追讨理财资金未果。
    中胜环保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属于抽走注册资金行为,是S*ST重实利用了对齐鲁乙烯、淄博乙烯和对中胜环保的实际控制权,以理财为手段共同完成的,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齐鲁乙烯和淄博乙烯在中胜环保公司占有的股权无效;并请求判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同时,齐鲁乙烯另一股东临淄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也提起诉讼,认为S*ST重实占用了齐鲁乙烯的资金,侵害了齐鲁乙烯及其他股东利益,为此要求确认S*ST重实及一系列自然人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并进而确认S*ST重实对齐鲁乙烯不享有协议所约定的股权。
    对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的判决,S*ST重实表示不服,称将立即提起上诉,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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