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大非”集中抛售解禁股,正在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管理办法》每达到1%必须公告的“防火墙”置于尴尬境地。但业内人士认为,可以通过技术措施对“大非”的这种集中抛售行为进行约束。
本报报道日前发表后,多位投资者给记者打来电话,表达他们对“大非”集中抛售解禁股行为的各种看法。一位张女士说,对照相关法规来看,珅氏达投资此次集中抛售紫江企业的行为并无违规之处,但它明显不符合法规的精神,这使得《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1%公告减持比例的“防火墙”形同虚设。另一位王姓投资者说,那些解禁股抛售数量较多,上市公司的股价或多或少受到抛售行为的影响,紫江企业股价当天的疲软表现和大盘强劲上涨就形成了明显的反差。如果珅氏达投资抛售1%后就进行公告,自己会在前几天卖掉紫江企业的股票。
抛售完5%股份后,随即刊登减持股份公告。类似珅氏达投资的做法,看上去似乎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吻合。但保荐人从专业的角度的分析,点到事情的要害。一位姓姜的保荐人说,制定减持比例达到1%必须进行公告的出发点,是为了让其他投资者知道“大非”开始减持了,像珅氏达投资这样的集中抛售,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知情权。这位保荐人同时表示,很多非控股股东“大非”集中抛售解禁股,倒并不一定是他们故意为之,而是对相关法规不甚理解。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每次只对“大非”持股的1%解除锁定,这样促使“大非”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减持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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