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赵阳)在5年内,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新药,其他企业不能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昨天,国家食品药监局公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原有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在新药的审批、保护等方面更加严格。
新药审批将更严格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晨报讯(记者 赵阳)在五年内,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新药,其他企业不能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昨天,国家药监局公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原有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在新药的审批、保护等方面更加严格。
国家药监局表示,对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是根据药品研发、注册申报现状以及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的需要。新修订的《办法》征集了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研究机构的意见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最迟在2007年5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国家药监局注册司。
与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进行了较大调整,增加了“药品注册的基本要求”、“仿制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等章节,去除了“药品注册的申请”、“药物的临床前研究”等内容,在新药注册审批和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例如对审批生产的新药在五年的监测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生产的新药设立监测期,对该新药的安全性继续进行监测)内,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其中“改变剂型”的内容为新增加的。新修订的《办法》同时也增加了“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未披露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责任”等内容,对药监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约束。
在新药审批注册前,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申报新药的研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此前的《办法》,药品生产过程的现场核查环节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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