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西安各大宾馆饭店生意火爆,亲朋好友在饭店聚餐成为时尚,餐饮消费市场十分红火。然而其中也有不和谐音符:市民陈先生在某酒楼与同学聚会时自带一瓶酒,被酒楼服务人员要求收取50元的开瓶费。后来在陈先生据理力争的情况下,虽然最后终于免收了开瓶费,但服务员不提供开瓶工具,连杯子等酒具也收走了,令陈先生大过年的憋了一肚子气。
酒店收取开瓶费的做法其实由来已久。2003年5月,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颁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等场所享用。至此,“谢绝自带酒水”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然而,这种行规合理合法吗?关于开瓶费该不该收的争论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西安大多数酒楼饭店均收取开瓶费
记者暗访了西安多家酒店宾馆。在西安一家五星级酒店,当记者问道能否自带酒水时,销售人员明确表示:“那是不可能的,必须在酒店购买酒水,一瓶茅台酒880元,外加15%的酒水服务费。”另一家星级酒店同样表示不能自带酒水,销售人员坦言酒店的酒水一般要比超市的贵,比如一瓶15年西凤,在超市卖228元,在酒店要卖到380元。不过销售员表示在酒店消费酒水的话,可以免去15%酒水服务费。
一般酒楼饭店的情况又是怎么样的呢?调查中记者发现,一般酒楼饭店酒水的价格比星级酒店的要便宜,但仍比在超市购买要贵,同样一瓶酒比超市贵几十到上百元不等。西安一家老字号饭庄的销售人员表示,如果自带酒水,要收取消费总额10%的服务费;有的酒楼表示,如果自带酒水则要收取开瓶费,茅台酒或五粮液每瓶收取50元,一般的酒每瓶收取30元;还有的酒楼表示,如果自带酒水则不给开具发票。收取开瓶费,或者变相的收取开瓶费用,再或者将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拒之门外的情况在西安的酒楼饭店普遍存在。
一位餐饮老板表示,他认为消费者虽然自带酒水,“但是,进入了餐厅,就占用了餐厅的经营场所,享受了餐厅的服务,因此收取开瓶费是实际产生服务的费用。”
市民陈先生认为,消费者不喝酒也一样享受酒店的服务,单独额外收取开瓶费不合理。调查中大多数消费者认为,酒楼拒绝顾客自带酒水,或者向顾客收取所谓的“开瓶费”,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合理也不合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根本原因:经济利益之争
同样的酒到了酒楼饭店身价倍增,消费者明知道这里的酒价格比外面贵,还得硬着头皮照样埋单;如果自带酒水,不是要收取开瓶费,就是要收取巧立名目的酒水服务费,再或者不给开具发票,不管何种方式,实际上都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在这场利益之争中,消费者是弱势群体,面对这样一种所谓“行规”的霸王条款,大多无可奈何。
经营者认为收取“开瓶费”是经营者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是正常的经营行为,而消费者则认为商家收取“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正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酒楼饭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是通过垄断行为,抬高酒水价 格,变相强迫消费者在酒店购买高价酒水,以谋取酒水暴利,属不当得利。
行规不能大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旅游饭店行规中说所有的经营者都有权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自定标准收取“开瓶费”。显然,这一行规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要求必须在本店购买酒水,实际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收取“开瓶费”是酒店单方的声明和条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对此,中消协早就明确表态,认为“开瓶费”涉嫌将酒水与饭菜捆绑销售、强买强卖,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属于霸王条款。
在“开瓶费”问题上,餐饮业的护身符是行规。行规,作为某一行业的业内规则和经营惯例,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当行规与法律相冲突时,行规显然不能大于法规,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
有关部门应出面取消霸王条款
去年9月,北京市民王先生自带酒水到酒楼用餐,被酒楼强制收取了100元的“开瓶费”,为此王先生把这家酒楼告上了法庭,最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酒楼返还多收的“开瓶费”。
但是,北京王先生的胜诉只是一起个体维权的成功个例,餐饮消费市场的现状是“拒绝自带酒水”这一行业霸王条款仍在畅行无阻,广大消费者仍面临着“开瓶费”的盘剥,在与饭店的权益之争中,消费者仍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地位,要想维权,除非像北京的王先生一样耗时费力地去打官司。
调查中多数消费者呼吁,面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所谓行规,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取消霸王条款。据了解,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区如新疆乌鲁木齐市、贵州、江苏、北京怀柔区都将“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格式条款定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予以废止。人们期待这一“霸王条款”能够早日在全国范围内被废止,使我们的社会在法律的规范下更加和谐有序。 (本报记者 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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