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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营管部详解“购房限外令”主体和结汇问题

  本报日前刊登的《购房限外令遭遇结汇难题》引起了读者和市场人士的广泛关注。昨天,央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有关文件对目前困扰买卖双方的两大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以帮助市场准确理解境外机构和外籍人士在境内的购房政策。

  首先,关于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购房的签约主体问题,签约单位到底是境外机构还是境外机构在京办事处?央行营管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 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称171号文),“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建设部随后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以下称47号文)中也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应按以下规定办理。”这说明171号文和47号文两个文件规范的是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在境内买房的行为,而不是境外机构本身。

  其次,关于购房款结汇的问题。有市场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根据新规定,如今外籍人士或者机构购房,不能将外币直接打入开发商的账户,而是要先打入购房方设立的账户上,等购房合同办理完后双方拿着购房合同进行外币结汇。有人认为,这个做法给开发商带来了风险。

  央行营管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外籍人士办理购房款结汇时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如果购房人要先付款、后签订购房合同,那么购房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证。由于购房合同是对房屋买卖双方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约束的法律文书,房屋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责任编辑: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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