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兰 光控股股东--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因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振华支行借贷纠纷,被申请人作为第一被申请人诉至深圳仲裁委员会,公司 实际控制人--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深圳兰光 销售有限公司也因担保问题分别被作为第二、第三被申请人诉至深圳仲裁委员 会。
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24,391, 194.13元,并支付计至偿清之日止的应付未付利息(暂计至2006年11月12日为 本金人民币24,391,194.13元,利息为2,043,633.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6,434 ,827.73元);
(二)本案的仲裁费用人民币222,537元,案件保全费用人民币132, 846.78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或支付,第一被申请人径 付申请人;
(三)申请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从处分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抵押的房 产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上述款项以清偿被申请人的债务;
(四)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将对公司大股东清欠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另外,对 第二被申请人抵押物的处置可满足偿还申请人的请求,故此对公司利润不产生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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