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
在首位股民状告银河科技(000806)虚假陈述撤诉后,银河科技近日又面临两位小股东的起诉,这次的索赔额高达81万元。
记者了解到,这两位小股东分别来自苏州和宁波。日前,广西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两位小股东的诉状。
据了解,受两位小股东的委托,北京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国华和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决定正式起诉银河科技、“银河系”实际控制人潘琦以及为银河科技出具审计报告的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据两位小股东称,他们是在2004年2月10日买的银河科技,是在认真阅读了该公司2003年年报和其他一些公告后买入的。
两位小股东说,“年报披露公司2003年每股收益高达0.41元,业绩增幅较快,且其他财务数据也较好,我们才决定买入并长期持有。即使后来股价下跌,我们出于对公司年报的信任,仍然坚持拿着。”
谁知,此后这两位股民从公开媒体的披露上发现,2005年6月8日,中国财政部在《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05)71号]》中就已认定:银河科技在2003年的年报中虚增销售收入2.63亿元、隐瞒银行借款2.7亿元。
为此,这两位股民认为银河科技2003年年报存在虚假陈述,导致自己遭受投资损失,因此向银河科技索赔共计81万元。据袁国华律师称,这81万包括两位股民的实际损失、佣金 、利息和印花税 。
在起诉状中,两位小股民同时要求银河科技当时的董事长潘琦和审计机构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胜诉的把握非常大,”袁国华律师强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财政部的处罚决定书意味着银河科技在披露2003年年报时,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因此需赔偿两位股民的股票投资损失。”
两位小股东的索赔是否会引发小股东对银河科技虚假陈述的集体性起诉?袁国华表示,最近已经有五六位来自山东的小股东也来咨询起诉银河科技虚假陈述的事情。但由于小股东比较分散,所以很难形成集体性起诉。
袁国华提醒广大投资者,凡在2004年2月10日(银河科技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2005年6月8日(虚假陈述被揭露日)期间买入银河科技的投资者,都有权对其进行起诉。(吴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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