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掏空上市公司而轰动一时的四川明星电力公司原大股东周益明,日前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虽然这起案件从初审开始已经有些时日,但一个曾经是上市公司里说一不二的大老板被课以如此重刑,还是在市场上引起了一定的震动。
对于周益明的犯罪事实,通过不少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我们已经比较熟悉。他无非是利用所谓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机会,以并购的名义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利用这种控股权蚕食、鲸吞上市公司的利益,最后把上市公司掏空了事。应该说,在中国上市公司一波又一波的并购浪潮中,像明星电力这样的案例并不在少数,但多家公司的大股东,在东窗事发后只是拍拍屁股走人,至多由证券交易所出面对其进行公开谴责或由证监会出面对其判以“市场禁入”,再加一点罚款。至于上市公司留下的烂摊子,“与卿何干”?
但这一次,“资本玩家”周益明没有这样幸运了,他将因自己犯下的罪恶而付出终身失去自由的代价。周益明在2005年12月被逮捕时,其罪名是“挪用资金罪”。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公安机关很快给他确定了“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并最终在司法机关的支持下以此罪名对其判以重刑。从周益明的犯罪事实来看,“合同诈骗罪”显然更符合实际,从而也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判决。
上市公司大股东违法犯罪的手法大多类似,普遍表现为虚假注册资金、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但犯罪分子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套取上市公司资金为“我”所用。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大股东这一系列行为割裂对待,仅以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而忽略了其行为从整体上看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但是,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他步步为营实施诈骗的一个“完整版”,如果对这种行为也只是以“挪用资金”来课罪,不仅在量刑上会大大降低打击力度,让犯罪分子逃过“法律之网”,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上市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对周益明案的审理,更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给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的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
周益明案随着终审的结束,已经尘埃落定,但对他的审判所积累的经验却极富借鉴意义。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并购已经成为市场的一种常态。但是,就像俗话说的,“林子大了,什么鸟儿都有”,一些别有用心的“资本玩家”看中了上市公司的圈钱效应,不择手段地借着并购的名义谋取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正是因为盲目引进了心术不正的所谓“大股东”,从而走上了不归之路,极端的甚至最终不得不痛苦地告别市场,这方面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原因错综复杂,但不管表现形式如何,“资本玩家”的空手道总是其中最为“出彩”的一章。令人可叹的是,长期以来,由于法律的滞后,那些“资本玩家”总是带着“功成身退”的微笑离开市场。这种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现在,对周益明的审判开了一个好头,有了这样一个判例,“资本玩家”们想要再对上市公司玩起“空手道”,就得掂量一番高悬于他们头顶的这把“达摩克利斯剑”了。
其实,如果我们再想得多一点,资本市场的犯罪活动何止于“资本玩家”掏空上市公司这一种。为什么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久治不愈,关键就在于有关部门对犯罪分子过于姑息,没有找准法律武器。今天,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转轨之中,完善法律监管显然应该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只要我们加强法治,善用法律这把利器,严刑峻法,就一定能大力推进市场的健康发展,给投资者一个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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